新聞資訊/ NEWS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技術導則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樓盤)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新時期農業農村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加快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農村土地利用各項活動,促進農村土地規范、有序和可持續利用,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和《關于有序開展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規〔2017〕2號)有關要求,部研究制定了《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技術導則》,現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抓緊做好相關工作。
2017年9月8日
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技術導則
目 錄
一、總則... 1
(一)適用范圍... 1
(二)規劃定位... 1
(三)規劃任務... 1
(四)范圍期限... 2
(五)編制原則... 2
(六)規劃依據... 2
(七)編制主體... 4
(八)工作要求... 4
二、工作程序... 4
三、主要內容... 7
(一)基礎研究... 7
(二)目標任務... 7
(三)規模控制與布局安排... 7
(四)建設空間安排... 8
(五)農業空間安排... 11
(六)生態空間安排... 12
(七)土地整治... 13
(八)村民參與... 14
(九)實施保障... 15
四、成果要求... 15
(一)基本內容... 15
(二)可選內容... 15
五、附錄... 15
附錄一?規劃圖表和管制規則... 17
附錄二?資料收集... 18
附錄三?補充調查... 21
附錄四?用地分類... 22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新時期農業農村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加快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以下簡稱村規劃),統籌安排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促進農村土地規范、有序和可持續利用,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有序開展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規〔2017〕2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導則。
一、總則
(一)適用范圍
本導則制定的村規劃編制任務、程序、內容、方法及成果要求,適用于指導全國范圍內開展村規劃編制工作。
(二)規劃定位
村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鄉級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據,屬于詳細型和實施型規劃。村規劃以鄉級規劃為依據,在村域空間內統籌安排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
(三)規劃任務
根據村域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和村民意愿,綜合研究確定土地利用目標,統籌安排經濟發展、生態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建設、環境整治、文化傳承等各項用地,制定實施計劃。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推進土地整治、風貌指引、建筑設計等任務。
1.統籌安排農村各類土地利用,優化用地結構和布局;
2.確定村莊建設用地布局和規模,加強村莊建設的引導和管控;
3.落實鄉級規劃確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明確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與地塊,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4.確定生態用地布局和規模,加強生態用地保護;
5.保障農村公益性設施、基礎設施合理用地需求。
(四)范圍期限
編制村規劃應結合地方實際,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對一個村或數個村編制。編制范圍為村域全部土地。
規劃期限應與鄉級規劃的主要節點保持一致。
(五)編制原則
統籌兼顧。落實鄉級規劃要求,統籌考慮村莊建設、生態保護等相關規劃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結合村域特色,合理安排各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
保護優先。優先保護自然生態空間,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要求,維護農村歷史文化和村莊風貌。
節約集約。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因地制宜推進村莊建設適度集中。加大村莊建設用地挖潛力度,改造提升低效用地。
公眾參與。規劃編制各環節要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簡便易行。制定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劃方案,規劃成果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村民了解和實施。
(六)規劃依據
1.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2009〕51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8號);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建規〔2012〕195號);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0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有序開展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規〔2017〕2號)。
3.技術標準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TD/T1025-2010);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圖規范》(TD/T1022-2009);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標準》(TD/T1028-2010);
《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TD/T1032-2011);
《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50298-1999)。
(七)編制主體
村規劃編制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村民委員會全程參與。
(八)工作要求
村規劃編制工作應按照“多規合一”的有關要求,在村域空間內形成“一張藍圖、一本規劃”。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充分吸收借鑒相關規劃的技術方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組織多領域技術單位聯合編制。已經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編制規劃的地區,如符合鄉級規劃和村規劃要求的,可不再單獨編制村規劃。
二、工作程序
1.工作準備。主要有組織和技術準備。組織準備包括建立村規劃編制的決策、組織和經費保障機制。技術準備包括基礎資料調查、補充調查形成數據基礎以及收集相關工作底圖。
2.現狀分析。對村域人口、經濟發展、社會事業、土地利用等方面開展分析,研究主要問題,明確村規劃主要目標和任務。
3.編制方案。圍繞優化土地利用布局、改善農村發展條件的目標,結合分區引導管控,統籌安排村莊建設用地、農業用地和生態用地,實施土地整治,完善保障措施。
4.規劃論證。通過座談會、村民會議等多種形式,對規劃成果進行論證。
5.規劃報批。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程序報批。
6.規劃公告。遵循公開、便民的原則,可選擇在村委會、公共活動空間等區域,采取多渠道和多方式公開公示,并作為土地利用的村規民約嚴格執行。
三、主要內容
(一)基礎研究
1.資料收集。包括自然條件、資源狀況、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情況,以及涉及土地利用其他相關資料,詳見附錄二。
2.外業調查。
(1)補充調查。對缺少大比例尺工作底圖的地區,應該開展土地利用外業補充調查,詳見附錄三。
(2)入戶調查。調查農戶農業生產、非農業收入、土地權屬變化、農戶土地利用行為和主要意愿等。
3.基礎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和問題、未來村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分析、上位規劃相關要求、村域資源條件現狀等,總結形成村規劃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規劃方案的目標導向。
4.基礎數據。建議采用不小于1:2000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和工作底圖。各地可根據村域實際,適當調整數據精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1:500比例尺精度。
(二)目標任務
依據鄉級規劃有關要求,結合村域功能定位,確定村域經濟發展、生態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環境整治、文化傳承等方面的需求和目標,明確規劃內容和實施路徑,制定實施計劃,促進農村土地規范、有序和可持續利用。
(三)規模控制與布局安排
落實鄉級規劃空間管控任務,對村域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實施嚴格管控,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人均村莊建設用地、戶均宅基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模、基礎設施用地規模等。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新農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保護的地區,可增加相應指標和規劃任務。以大比例尺底圖數據為基礎,銜接鄉級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
根據鄉級規劃要求,合理劃分村域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和建設空間,明確村域開發保護格局;劃定村鎮建設邊界(包括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明確各類空間規模和管制措施。其中,建設空間內設置有條件建設區,通過設置“彈性”空間合理引導村莊建設,形成相對集中、集約高效的村莊建設布局。在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可預留建設用地總量的一定比例用于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四)建設空間安排
1.基本內容
(1)宅基地安排
優化宅基地用地布局。遵循方便居民使用、優化居住環境、體現地方特色的原則,根據不同的住戶需求和住宅類型,綜合考慮道路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等要求優化布局。有條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按規劃、有步驟的引導宅基地布局逐步向規劃的村莊選址自愿、適度、有序集中。
合理確定宅基地用地規模。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按照各省(區、市)宅基地管理辦法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確定規劃期宅基地規模。規劃新申請的宅基地,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并嚴格控制在規定標準以內。
(2)經營性建設用地安排
優化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引導工業生產用地向園區集中,確有搬遷困難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擴大用地范圍。
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根據自然條件、歷史沿革和發展需求,充分考慮宅基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景觀與綠化用地比例關系,合理確定商服、工業、倉儲等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
制定經營性建設用地管制規則。結合村域實際,明確商服用地、工業生產用地、倉儲用地等容積率標準和建筑要求,制定經營性建設用地調整管制規則。
(3)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安排
按照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結合區位條件和發展定位,以人口為基礎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具體包括村委會、衛生室、文化室、健身點、教育場所、公共活動空間等用地。
表1 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引
類別
項目
中心村
基層村
行政管理
村委會
●
●
教育機構
幼兒園、托兒所
●
○
小學
○
○
文化科技
文化娛樂設施
●
○
體育設施
●
●
圖書科技設施
文物、紀念、宗教類設施
醫療保健
醫療保健設施
●
○
療養設施
○
○
社會保障
養老服務站
●
○
注:●—應建的設施;○—有條件可建的設施。中心村和基層村以戶籍人口1000人為界限,地方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各地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模。
(4)道路交通用地安排
對外交通規劃。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交通設施安排,做好用地規模和布局銜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與過境公路、高速公路的連接道路,以及村莊集聚點之間連接線的方案,明確各類交通道路的等級、走向和用地安排。
村莊內部交通規劃。根據交通現狀和設施建設情況,提出現有道路設施的修建和改造措施,對新建道路,應明確用地規模和布局。
表2 道路交通建設表
類型
寬度
占地面積
位置
主干路1
主干路2
支路1
支路2
注: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調整。
(5)基礎設施用地安排
明確給水、排水、電力、通信、燃氣、環衛、防災設施等基礎設施的規模和布局。
(6)綠化用地安排
充分考慮村莊與自然的有機融合,合理確定綠地布局和規模。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2.可選內容
建設空間安排還可根據本村發展特點,細化有關內容。
(1)宅基地安排。可進一步細化宅基地安排,尤其是集中布局宅基地的開發強度、建筑高度,以及建筑風貌等內容。
(2)經營性建設用地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地區,可增加入市用地的規劃安排。
(3)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安排。可進一步規定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標準、建筑面積、建筑風貌等。
(4)道路交通用地安排。可進一步規劃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停車場等配套附屬設施。
(5)基礎設施用地安排。可進一步明確給水、雨污水、電力、燃氣、通信管線走向,設施標準等。
(6)綠化用地。可細化建筑設計、綠化植物種類,公共活動空間、主要街巷等的綠化用地要求。
(五)農業空間安排
1.基本內容
(1)耕地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方案
依據鄉級規劃,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因大比例尺調查精度產生的數據差異,應予以說明。對大比例尺調查發現的永久基本農田圖斑內存在非農建設用地或者其他零星農用地,在村規劃中應當優先整理、復墾為耕地,規劃期內確實不能整理復墾的,可保留現狀用途,但不得擴大面積。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2)其他農業用地規劃方案
結合農業生產需求,合理確定用于農業生產的園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其他農業用地規模和布局,制定有關規劃方案。
明確管制規則。其他農業用地應遵循法定保護規則,并限制其他農業用地轉為村莊建設用地。結合農業產業發展需求,建設相應的配套設施。
2.可選內容
可根據本村實際,細化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配套設施安排,制定設施農用地安排、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安排等。
(1)耕地與永久基本農田配套設施安排。可進一步細化農田水利、田間道路等配套設施,具體參考《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14)、《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8)等要求。
(2)設施農用地安排。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規劃安排中區分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明確布局和規模。
(3)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安排。確定承包地經營權流轉規模、布局和時序,制定權屬調整、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流轉規則。
(六)生態空間安排
1.基本內容
(1)確定生態用地布局和規模。對國家規定的以提供生態產品或者生態服務為主導功能的用地,應納入生態用地保護。對其他具有生態功能,且符合當地農民保護意愿的地類,可納入生態用地保護。
(2)明確生態用地管制規則。對生態用地中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如重要的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功能的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應嚴禁任意改變用途。對生態用地中一般生態功能的區域,應限制開發利用。
2.可選內容
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生態保護和環境景觀要求,依據《生態公益林建設導則》(GB/T 18337.1-2001),《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 50445-2008)等標準規范,進一步對生態用地進行詳細規劃。
(七)土地整治
結合人居環境治理、風貌整治、生態環境修復、鄉村景觀建設等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農用地整理、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地開發、土地生態整治等方案,引導聚合各類涉地涉農資金,發揮土地整治平臺作用。
1.農用地整理。結合永久基本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農田水利建設、坡改梯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等進行,完善農田水利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2.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在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地塊的基礎上,結合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新農村建設和土地整治項目,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并制定措施,對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內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實施整治,引導區內建設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建成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集中連片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
3.未利用地開發。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結合流域水土治理、農村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海涂及岸線資源保護等,因地制宜地確定荒地、鹽堿地、沙地等開發的用途和措施。
4.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按照鄉級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要求,結合農房改建、村內道路改造、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集中對散亂、廢棄、閑置的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治。
5.土地復墾。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
6.土地生態整治。針對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鹽堿化、土壤污染、土地生態服務功能衰退和生物多樣性損失嚴重的區域,開展土地整治,修復土地生態系統。
7.其他整治。結合新農村建設,可根據需要開展水利、交通、風貌景觀、村莊保留和改造等整治安排。
(八)村民參與
1.規劃編制應公開、透明,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讓村民參與到規劃編制各個環節。
2.在資料收集、確定規劃目標、規劃重點內容、方案比選、公告公示等階段,應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并協商一致。
3.對村莊建設用地安排、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環境整治、移民搬遷等內容,應向村民說明主要內容,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
4.公眾參與可采用問卷調查、座談等形式,有條件的地方也可采取信息化手段,廣泛動員村民參與,充分征求村民意愿,切實維護村民權益。
(九)實施保障
包括鄉級政府的組織保障、規劃實施的資金平衡、權屬調整的合理有序等內容。組織保障應做好規劃實施的監督督促等工作。規劃實施的經費投入和來源需大體平衡。權屬調整需要制定切實可行、村民接受的調整方案。
四、成果要求
(一)基本內容
村規劃成果表現為“兩圖兩表一規則”: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規劃圖;土地利用規劃目標表、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表;土地利用規劃管制規則。詳見附錄一。
(二)可選內容
有條件的地區,可進一步豐富成果要求。
1.規劃文本。包括規劃任務目標、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用地布局、土地整治、管制規則等內容。
2.規劃圖件。可增加相關成果圖,如村莊建設布局圖、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圖、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圖等。
3.規劃表格。可增加重點建設項目表、權屬調整表等。
4.數據庫。建立符合鄉級規劃數據庫標準的村規劃數據庫。
5.規劃說明。說明村規劃編制過程、編制內容等情況,以及調查問卷、調研報告、聽證紀要等相關材料。
五、附錄
附錄一 規劃圖表和管制規則
附錄二 資料收集
附錄三 補充調查
附錄四 用地分類
附錄一 規劃圖表和管制規則
附表1 規劃目標表
單位:公頃、平方米
指標
規劃基期年
規劃目標年
變化量
屬性
耕地保有量
約束性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約束性
村莊建設用地規模
約束性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模
預期性
基礎設施用地規模
預期性
戶均宅基地
預期性
人均村莊建設用地
預期性
附表2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表
單位:公頃
地類
現狀基期年
規劃目標年
規劃期
內增減
面積
比重
面積
比重
土地總面積
農業
用地
耕地
園地
林地(商品林)
草地
其他農用地
合計
建設用地
城鎮用地
農村
居民點
宅基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經營性建設用地
基礎設施用地
景觀與綠化用地
村內交通用地
采礦用地
對外交通用地
水利設施用地
風景名勝及
特殊用地
風景名勝用地
特殊用地
合計
生態
用地
水域
自然保留地
林地(生態林)
合計
附圖1 村土地利用現狀圖
附圖2 村土地利用規劃圖
土地利用規劃管制規則包括耕地、宅基地、設施農用地、公益性設施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規則。
附錄二 資料收集
包括行政區劃、自然條件與資源、人口情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土地資源與土地利用等方面。
附表3 基礎資料調查分類表
基礎資料分類
行政區劃
村域轄區、區位等。
自然條件
與資源
1.氣候氣象、地貌、土壤、植被、水文、地質、自然災害等;
2.水資源、旅游等資源能源以及自然保護區等生態資源。
人口情況
1.總人口、總戶數、戶籍和流動人口變化等;
2.人口年齡、勞動力就業、收入水平等。
經濟社會生態環境
1.村域生產總值、投入產出等,產業類型和結構,產業發展趨勢;
2.村域社會事業、商業服務業、歷史文物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內外交通運輸現狀、旅游業等;
3.生態環境狀況(土地沙漠化、鹽堿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相關情況,生態環境保護現狀等。
土地利用
1.戶均耕地、宅基地等,土地流轉經營情況,村莊建設用地的利用變化和權屬調整等情況;
2.土地承包權,村內分地規則等。
附錄三 補充調查
(一)調查步驟
1.準備工作:資料收集、儀器設備準備,調查底圖制作等。
2.外業調查:土地利用和權屬情況調查。
3.調查成果:包括圖件編制及補充調查說明等。
4.檢查驗收:包括自檢和驗收、核查確認等。
(二)調查內容
1.土地利用基礎調查。在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基礎上,通過補充調查繪制1:2000現狀圖。依照土地用途分類確定用地規模和布局。
2.村莊建設用地情況調查。結合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開展宅基地調查,調查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需求和閑置等情況;調查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需求等。
3.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潛力調查。調查可整理、復墾、開發的用地類型、規模和分布。
4.土地生態環境調查。調查村域自然資源、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情況。
(三)成果驗收
形成補充調查成果,說明成果與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的差異情況,繪制成果應由地籍部門審核同意。
附錄四 用地分類
附表4 村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分類表
, ,
鄉級規劃地類
村規劃地類
(一級類)
村規劃地類
(二級類)
含義
備注
耕地
農業用地
耕地
與《鄉規分類》相同
園地
園地
與《鄉規分類》相同
林地
商品林
在《現狀分類》的基礎上,按照林業部門有關要求劃分
牧草地
草地
與《鄉規分類》相同
其他農用地
其他農用地
與《鄉規分類》相同
設施農用地
與《現狀分類》相同
農村居民點
用地
村莊建設
用地
宅基地
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
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公共服務
設施用地
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用地,如社會事業用地、文化體育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公共活動空間等
基礎設施用地
給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環保等設施用地
經營性
建設用地
農村經營性服務業用地,包括商業服務業用地、
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用于物資儲備、
中轉的場所及其相應附屬設施
景觀與綠化
用地
村莊內部具有生態、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村內交通用地
服務于村莊內部的道路用地,包含村主路、支路
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風景名勝
設施用地
與《現狀分類》相同
特殊用地
與《現狀分類》相同
交通用地
對外交通用地
村莊用于對外運輸通行的地面線路、場站等的用地
采礦用地
采礦用地
與《現狀分類》相同
水利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用地
與《現狀分類》相同
城鎮用地
城鎮用地
城鎮用地
與《現狀分類》相同
涉及城鎮用地的村,單獨統計
林地
生態用地
生態林
在《現狀分類》的基礎上,按照林業部門有關要求劃分
水域
水域
與《鄉規分類》相同
自然保留地
自然保留地
與《鄉規分類》相同
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簡稱《現狀分類》,《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分類》簡稱《鄉規分類》。各地可結合實際有所調整。
以《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以下簡稱《現狀分類》)、《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分類》(以下簡稱《鄉規分類》)為基礎,參考《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鎮用地分類》、《村莊規劃用地分類》等標準,研究形成村規劃用途分類體系,明確與《現狀分類》、《鄉規分類》對應轉換關系。村規劃采取農業用地、村莊建設用地、生態用地的分類方式。
農業用地劃分為耕地、園地、商品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其中,園地、草地、其他農用地的概念與《現狀分類》相同,考慮到林地分類和管控的差異,將商品林納入農業用地范疇。有需求的地方,也可進一步細化用地類型,如將設施農用地單列。
村莊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基礎設施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景觀與綠化用地、村內交通用地等。其中,宅基地為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突出公益性,指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用地,如社會事業用地、文化體育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公共活動空間等。基礎設施用地指給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環保等設施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指農村經營性服務業用地,包括商業服務業、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用于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景觀與綠化用地指村莊擴展邊界內部具有生態、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村內交通用地指服務于村莊內部的道路,包含村主路、支路等。
生態用地在《鄉規分類》基礎上,劃分生態林、水域和自然保留地。水域和自然保護地的概念與《鄉規分類》相同。